快递员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送快递途中致他人损伤,快递公司以与劳务派遣公司订有交通事故担责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害人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快递员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伤,受害人要求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则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发生交通事故“四六分责”为由拒绝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是某快递公司的职工,在收发快递的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期间,李某多次找黄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将黄某和快递公司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在庭审中,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黄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快递公司的员工,快递公司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快递公司承担40%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承担60%的责任。因此,快递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被告黄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被告黄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被告快递公司工作,其在工作中造成李某损害,应由被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的70%,计3.6万余元。
说法
现实中,快递行业往往有送达时间的要求,快递员为了赶时间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快递公司往往与劳务派遣公司或者直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以减轻自身责任,那么该如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接收、运输、投递快递的工作,属于执行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在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快递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是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快递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劳务派遣协议》,但是,该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约定,仅对快递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对第三人李某产生效力。而且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李某要求快递公司和快递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快递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快递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协议的效力问题,则需要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同时,快递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因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引发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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