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劳务派遣出事故 工伤责任谁承担

□ 张丹

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施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该劳务派遣公司为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段某在工地支模板时,被倒下来的模板砸伤腰部,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段某出院后提出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不予认可。段某向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5014元。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沧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程中,劳务派遣公司称其与段某之间系人事代理关系,用工单位为段某发放工资,段某在用工单位项目中受伤,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基金外的赔偿部分与其无关。另据了解,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陈某曾以公司名义借给段某20000元,段某为陈某出具借条一张,段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

在庭审中,劳务派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且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一直在为段某缴纳工伤保险,故段某与该劳务派遣公司不构成人事代理关系,应为劳务派遣关系,故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在20天内一次性支付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段某在陈某处的借款20000元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双方握手言和。

说法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不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且与段某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应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段某承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常以与被派遣劳动者是人事代理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尤其在出现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往往把责任推卸给用工单位,混淆概念,迷惑被派遣劳动者,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确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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