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阿曼)一名男子“生财有道”,竟然在网店出售假警服和假臂章。12月5日,该男子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初,高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男子丁某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服装,立即将其传唤到案。经询问,民警发现,丁某的警服和警用标志都是他花了100多元,从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某店铺非法购买的。
办案民警经调查发现,这家店铺的经营者是一名叫么某的男子,居住在沧州市某区。民警立即赶往沧州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假警服和假臂章等警用标志。
么某交代,2019年他买了一件警服上衣,穿上之后很多人好奇地问他为什么穿上警服了。当听说是么某自行购买的后,不少人表示也想购买一件。做服装生意的么某,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就想把假警服打造成自己店铺的爆款。于是,他联系上游进货渠道,以70余元一套的价格购进假警服和假臂章,然后转手以110元的价格出售。根据么某的供述和其网上店铺的成交记录显示,么某已经销售400多件假警服、1000余个假警用臂章,非法获利8000余元。
12月5日,么某已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丁某已被另案处理。办案民警正在对么某上游制作和销售假警用装备的嫌疑人进行抓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出售高仿警服和带有“警察”“police”字样的警用物品,均属于违法行为。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并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还有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指的是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