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赵健)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我省保定市涞水县检察院办理的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入选。
2019年4月,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涞水县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废品收购站。
该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涞水县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今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4月26日,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7月21日,涞水县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