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杰
12月24日,薄某某特意从外地赶回来,要在2020年岁尾了却心中的愿望。“是检察院检察官帮我把案子摆平了,洗去了我心中的委屈,我发自内心地感谢!年底了,我必须回来把这事儿办了。”说完,薄某某将手里的锦旗送到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检察官手里。
2016年9月,薄某某因承揽工程出现资金短缺,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王某某。二人很快达成了借款7万元的协议,前提是薄某某以房屋作担保,其必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打一张38万元的收条。薄某某借钱心切,根本没把约定的细节放在心上,一切就按王某某的要求办了。
2017年8月,王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薄某某返还购房款38万元。同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薄某某返还王某某购房款38万元。薄某某上诉后,因为经济拮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2018年4月,法院撤回其上诉处理。2019年7月,法院驳回薄某某的再审申请后,他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检察监督。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仅凭取款凭证就认定款项已实际交付,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按照二手房交易习惯和当地市场规矩,更是在过户费给付、定金过高、没有押尾款等多个细节上存在问题。这些问题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贷行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019年10月,丰南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获得市院支持。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再审后,采纳了抗诉意见,薄某某按照判决需返还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年息6%给付王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了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真相终被还原,历经四年的审判也终于有了结果,薄某某为自己的一时心急和疏忽大意买了个教训。承办检察官慧眼辨真假,还了当事人一个公道,一句“倾力为民办实事,情系群众解民忧”是对检察官最好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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