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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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级市第一部沿海防护林法规 今年起在秦皇岛实施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波)1月1日起,作为我国地级市第一部沿海防护林法规的《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正式实施。

为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好当前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推动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建设,2016年初,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将沿海防护林立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调研项目。2017年,经市委批准,将沿海防护林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历时5年,5次审议,《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2020年11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共5章40条,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将适用范围定位为秦皇岛市海岸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一千米及三个沿海国有林场范围内的29万余亩沿海防护林,并将此范围内的国有林地和划定为公益林的非国有林地全部明确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不符合沿海防护林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通过立法对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实行严于国家标准的特殊保护。

《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以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成效纳入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为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条例》确立了沿海防护林保护专项报告制度,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12月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沿海防护林资源变化和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此外,《条例》对规划刚性、科学造林、生态补偿、管护责任、用途管制、禁止行为等均作出了规定,对破坏林地资源、保护标志、林业生长环境和违反临时用地要求、毁坏林木、非法采伐以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明确了罚则。

为确保该条例的实施,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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