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古孟冬
自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省石家庄等地实行了闭环式管控,除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等一线的人员外,大多数居民被要求居家防疫。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赶到单位上班,薪资到底该不该发放,应该以什么标准发放?针对上述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以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借鉴。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员工不能上班的,其工资报酬是否应该支付?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待遇如何确定?
在此期间,员工待遇应视工资支付周期而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这一通知精神,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当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小区封闭期间从事疫情防控志愿活动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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