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仲良 侯智勇
近日,高阳县男子董某酒后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经高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收到判决书,董某悔不当初。
案件回顾
董某在高阳县某纺织厂打工。2020年9月的一天,董某酒足饭饱后回到工厂,发现其私人汽车被剐蹭,遂要求该厂负责人赵某调看监控。赵某稍有怠慢,即遭到董某谩骂殴打。随后,董某又到隔壁工厂调取监控,因双方言语不和,董某殴打了隔壁工厂负责人孙某,致其轻伤二级。
2014年,董某因酒后故意伤害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因酒后犯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被高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次,董某酒后又明知故犯,寻衅殴打他人。一次次酒后失德,董某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亦因赔偿受害人而付出巨大经济代价。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法律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是有温度的,但在惩罚犯罪时也是有力度的。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应当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用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不可酒后做出违法犯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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