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03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一男子酒后寻衅滋事获刑

检察官提醒:美酒虽好,切莫贪杯!

□ 王仲良 侯智勇

近日,高阳县男子董某酒后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经高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收到判决书,董某悔不当初。

案件回顾

董某在高阳县某纺织厂打工。2020年9月的一天,董某酒足饭饱后回到工厂,发现其私人汽车被剐蹭,遂要求该厂负责人赵某调看监控。赵某稍有怠慢,即遭到董某谩骂殴打。随后,董某又到隔壁工厂调取监控,因双方言语不和,董某殴打了隔壁工厂负责人孙某,致其轻伤二级。

2014年,董某因酒后故意伤害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因酒后犯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被高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次,董某酒后又明知故犯,寻衅殴打他人。一次次酒后失德,董某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亦因赔偿受害人而付出巨大经济代价。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法律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是有温度的,但在惩罚犯罪时也是有力度的。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应当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用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不可酒后做出违法犯罪的事。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02-03 检察官提醒:美酒虽好,切莫贪杯!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18926.html 1 一男子酒后寻衅滋事获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