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士阳
近些年,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频发,已经影响诸多家庭的正常生活及老年人养老。借贷方多为商铺、公司企业、合作社等,也存在个人以高利诱导向亲朋好友或同乡借款的情况,往往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南皮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
王某、高某共同经营一家电商行,2018年6月7日,王某与高某以家电商行扩大经营为由,并许以年利息10%的利率为回报,向贾某、刘某等人借款数十万元。借款后由于商行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导致贾某、刘某等的借款到期后无法得到偿还,王某与高某在债务无法偿还后,离开其住所地,销声匿迹。贾某等人无奈,遂诉至法院。南皮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多次到王某、高某的住所地、经营地走访调查,通过亲友邻里了解具体情况。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得知二人的具体居住地,并及时联系到了二人,案件得以正常审理终结。
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遇到欠钱不还,或找不到借款人,出借人该如何保护自身的权利?出借人可以按照法律要求降低风险。出借人要及时提起相关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起诉时的被告作出了要求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有了明确的被告,法院才会受理所诉案件,所以在向他人出借资金时,一定要索要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借款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出借人要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如果有线索或者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前对借款人的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借款人恶意处置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当事人应当增强搜集证据的意识,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出借钱款时一定要留存好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相关凭证。目前电子证据也受法律保护,转账凭证、微信收付款凭证、通话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所以在出借钱款时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要通过中间媒介留下证据,以免出现起诉时没有直接证明借款关系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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