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有的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了空置房,可物业公司照常收物业费,这些业主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那么,空置房到底需不需要交物业费?近日,香河县的李某因为房屋空置拒不交物业费而败诉,被法院判决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李某是香河县某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李某在购买房屋后并未入住。由于李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于2020年7月14日将李某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245.60元。在庭审中,李某辩称,该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自己并未居住使用,根本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抗辩称房屋未居住使用,由此认为不需交纳物业服务费,但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的100%收取物业服务费,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李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10245.60元。
说法
此案中,物业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李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李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李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上。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此案中,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李某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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