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 帅
通讯员 杨泽龙
时下,一些不法分子借疫情之机编造、传播谣言,意图扰乱民心,制造恐慌。这种行为,轻则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最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都某因不愿春节期间上班,遂编造“多地发生新冠肺炎,村委会紧急通知,禁止周边人口出去,已经封路了”的虚假疫情信息,在微信群发布。此信息最先发布到多达45人的某微信群。该虚假疫情信息又被杜某、苟某、欧某等人先后转发到多个微信群,迅速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被告人都某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现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即使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虚假言论,都会被快速广泛地扩散传播,造成意想不到的恶劣后果。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责任主体不仅限于虚假信息的制造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且传播的传播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甚至是相关平台的监管者都是被规制的对象;责任主体也不仅限于自然人,违法的法人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虚假言论,切忌心存侥幸,应做到警钟长鸣。
勿以恶小而为之。制谣传谣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在疫情期间不仅要做好自我防护,更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不信谣,不传谣,让谣言止于智者,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战胜疫情需要大家的努力,传播积极的、正面的真实信息,也是广大群众的职责所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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