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案,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刘某5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4人得知井陉县某村刘某家的祖坟上有青石供桌和青石碑座,遂向被告人刘某提出购买。刘某在未经文保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出售,并提供了铁锹、镐等工具。未某等4人用工具将一件青石供桌和一件青石碑座挖掘出来后抬到车上,正在挖掘另一件青石供桌时,被当地村干部发现。村干部责令他们将已盗取的青石供桌和青石碑座卸下车,而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3件石器扣押,后移交文物单位。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的2件青石供桌和一件青石碑是清代时期器物,为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刘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未某、张某、张某某系主犯,未某某、刘某系从犯。5名被告人均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未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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