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1年03月05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拖欠交纳的 费用该由谁负担

引题:餐厅店长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租赁房屋,作为餐厅员工宿舍。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部分水费、物业费等未交纳——

□ 王志超 韦小方

说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房市场日益繁荣,但相应的,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因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引发的各种纠纷也频频发生。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高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小区有房屋一套。2017年9月,唐山市某餐厅店长单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餐厅用作女员工宿舍,租赁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餐厅员工腾退了房屋,但尚有水费、物业费等未交纳。原告高某起诉至路北法院,要求被告单某某与被告某餐厅给付拖欠的水费及物业费共计9000余元。被告单某某称,所欠水费等不应由她支付,她只是被告某餐厅的店长,房子是用作餐厅女员工宿舍,而且,她已于2018年9月离职。单某某向法庭提交工资明细等证据。被告某餐厅负责人未到庭应诉,其工作人员表示,餐厅是由他人转租过来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单某某受聘于被告某餐厅担任店长职务,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其用途是给被告某餐厅的女员工作为宿舍。故单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餐厅承担。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所欠水费和物业费为3400余元,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餐厅给付原告高某3400余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单某某是当时与原告高某实际签订合同的人,合同上也未加盖被告某餐厅的公章,但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被告单某某就是承租人。要充分考虑被告单某某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与房屋用途。当时,单某某是餐厅的店长,且房屋也是用于餐厅女员工宿舍,所以被告单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某餐厅承担。故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告某餐厅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餐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关水费、物业费等。本案被告某餐厅未到庭应诉,法院从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进行认定,依法作出了判决。出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某餐厅积极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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