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相互发生碰撞等情况时有发生,双方因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也十分常见。但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双方之间并无碰撞,但因被告逆行骑车过快,导致原告情急躲避摔伤,最终被判赔偿损失。
2020年4月20日,省会的苏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为躲避逆向行驶的某配送公司骑手任某而摔伤,双方之间并未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负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因医疗赔偿事宜,苏某与任某、某配送公司、某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遂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9513.35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配送公司称任某为其雇佣的外卖骑手,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理应赔偿损失,但该公司为骑手投保了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骑手意外险,其损失应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赔偿。因骑手违反交通规定逆向行驶,超出保险责任的部分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应由被告任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苏某与被告任某的事故未发生碰撞接触,该事故属保险免赔情形,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对上述事故进行了认定,并对原告苏某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实,最终认定为98253.35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苏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受伤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253.3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任某违反交通规则,逆向驾驶非机动车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任某系被告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配送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结合到本案,配送公司为骑手投保了骑手意外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并非是与被告发生直接碰撞造成,是由惊恐导致,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是因其为躲避被告任某违法行驶所造成,并非由受到惊恐失控而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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