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孙广颖 李鹏)3月2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配发标准、废旧标志回收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配发范围、配发种类、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配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还对我省各市县所属气候区域以及不同气候区域的各类服装、标志配发标准进行了明确。本系统采取的着装人员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个人年度定额确定方式明确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交回的废旧标志进行回收处置。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关制式标志的设计以及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