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芙蓉)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完善了节能监察方式和节能监察程序,督促我省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据介绍,《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自2008年公布实施以来,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需要衔接后来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节能监察实际对节能监察程序和方式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将该《办法》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了审查修改,在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经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修订,主要是完善节能监察方式,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增加了“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关规定,增加了书面监察的审查内容、审查期限、材料补充等有关规定。同时,鉴于节能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为提高监察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增加了“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评估”的规定。
为完善节能监察程序,此次修订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增加了节能监察人员身份公示、监察结果公开的规定,并完善了文字记录相关规定。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防止增加企业负担,规定除对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处理投诉举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组织专项监察三种情形外,节能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只能监察一次。同时,完善了现场监察程序,增加了实施监察前书面通知的规定。此次修订还规范了作出监察结果的程序,要求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增加了跟踪落实和整改期限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