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9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为多获赔偿私改证据

原告父母涉嫌提供伪造证据受罚

河北法制报讯 (杜文远)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伪造证据,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车某、刘某,作出各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9月,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栾城镇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告家门口时,撞伤了5岁的车某某。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车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车某某在某医院治疗,后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栾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栾城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关于护理费的证据提出质疑,栾城法院立即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母亲)为了多获护理费,私自在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添加了“陪护两个月”的内容,原告的父母车某和刘某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上述伪造的证据并作虚假陈述。车某、刘某二人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

车某、刘某二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栾城法院依法对车某、刘某各处3000元的罚款,并出具了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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