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继良)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进行了宣判。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新乐法院首个适用民法典判决的案件。
该案中,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被告借用了原告所有的一辆轿车,截止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仍未返还。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借用原告车辆后不予返还,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该法律事实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办案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将车辆返还给原告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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