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题:为索要借款,到债务人亲属工作单位和家里闹事,后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河北法制报讯 (赵亚军 许智媛)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酌定不起诉案进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全程参与。
整场公开听证会有序紧凑,主持人对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准确,组织大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
2017年4月至7月间,杨某某向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多次借款,陆续归还部分欠款。杨某某偿还一笔25万元欠款后,郭某某未将该笔25万元借款的借条归还。此时,杨某某仍有70万元左右欠款未偿还,郭某某仅持有50万元借条。而后,郭某某用该50万元借条及杨某某已偿还的25万元的借条,对杨某某及其配偶提起归还74万元借款和利息的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确认欠款数额为72万元。后杨某某名下一住宅被强制执行,归还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余元。
2017年七八月间,郭某某及其姐姐先后三次到杨某某亲属所在公司,以杨某某欠钱让亲属代替偿还为由,在公司滋扰吵闹,并对杨某某亲属人身安全进行威胁。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及姐姐到杨某某名下住宅处索要债务,辱骂杨某某母亲,郭某某捡起砖头将杨某某住宅窗户玻璃砸坏,砖头砸入屋内将茶几玻璃砸坏。因损坏物品无法进行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查证该起损坏物品事实后,决定对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因郭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经看守所建议,公安机关停止执行拘留。
2021年2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债务纠纷,其借贷过程中并未发现有“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情节,主观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双方债务真实存在,不属于全部清偿债务后“捏造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索要债务为名,到被害人家中以及被害人亲属所在公司滋事,存在辱骂、恐吓他人及损毁财物行为,且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故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郭某某与杨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作酌定不起诉。
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场对被害人表达歉意。被害人杨某某表示,双方借贷过程中发生的误会经充分沟通已经化解,双方和解;郭某某对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他对郭某某寻衅滋事行为表示谅解。
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现场对该案件进行探讨,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案第一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第二起事实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秦皇岛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四级高级检察官参与听证,对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表示认同,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寻衅滋事主观恶性不大,造成后果不严重,作酌定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