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丽宁)4月12日,博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女子李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博野法院近年来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与李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其左眼软组织挫伤、左手残疾。李某曾拨打110报警,并向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反映和寻求帮助,张某当时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然而没过多久又变本加厉。李某十分惧怕张某,不敢回家,极度恐慌,近日,李某终于鼓起勇气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当天,博野法院院长郭山在12368院长接待室听到李某的诉求后,立即决定为其启动非讼程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博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为李某代写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待李某签字确认后,立即送速裁庭处理。速裁庭72小时内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向张某所在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张某送达。保护令明确,如张某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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