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川川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2009)冀刑一终字第177号裁定,于2021年4月16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778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裁定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唐文祥、杨秋凤自2021年4月16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