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强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判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82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邸老多自2021年4月19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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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