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8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为技术创新知识更新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上接第5版)李某负责与该品牌所属公司商议销售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有关证明,但未签订合同,也没有获得授权文书。同年7月,于某设计了七款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商定甲乙两家公司为包装材料生产厂家,丙公司为月饼供应商。于某、李某购进月饼、包装材料,租赁生产地点,由李某、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加工包装月饼后,由王某对外推销,非法经营数额达107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强化引导侦查取证,经几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郑某、黄某与于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在案证据证明王某“知假卖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甲乙公司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对此立案侦查。庭审中,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郑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均并处罚金。王某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0年以来,省检察院坚持大要案挂牌督办制度,对于全省有影响的案件,涉及著名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坚持挂牌督办。同时,办案检察官主动到涉案企业听取对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就企业在风险防范、内部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民企发展的担当作为。

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 依法保护公共利益

涉及民生领域犯罪特别是侵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和严厉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不仅注重打击刑事犯罪,而且重视对民生领域中公益责任的监督,努力做到刑事、民事、公益检察监督并重。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马某处以约70元一箱的价格购进470余箱假冒某品牌商标酒,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和陈某,销售金额14万余元。刘某和陈某将部分酒以约400元一箱的价格销售给商店、饭店,销售金额8万余元。上述商店、饭店实际销售170余箱。

案件移送至深州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成立了“刑、民、公益”三合一办案组,形成办案合力。刑事审查与民事公益诉讼审查检察官相互配合,刑事证据与民事公益诉讼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同步进行,引导全面取证。最终,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三名被告人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3万至5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实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触犯刑法的同时,往往涉及对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侵犯,因此不仅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对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予以保护和赔偿,全省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有意探索和推进,并取得良好效果。”王庆品说。

相对不起诉决定 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经营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既起到打击教育作用,又有效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经营的某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公司在未经某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加工假冒该品牌手套,并通过物流销往外地,销售金额累计15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鸡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涉案企业自成立以来,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并解决了多名贫困户等就业问题,张某作为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对企业的生产管理秩序起着关键作用。据此,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同时,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检察人员还对被侵权方进行回访,向他们通报本案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得到了被侵权方的赞同和认可。

“我们还建立完善了知识产权类案件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组、检察官人才库、专业技术人才库。”刘文海介绍。

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呈现涉网性、技术性等新特点新变化,办案难度越来越大,为确保打击的准确性,全省检察机关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不断加大知识储备和人才储备,在加大培训提高内功的同时,借助外脑,发挥系统外人才作用,借力高校、律师、科研院所人才力量,参与案件讨论,召开听证会,用公众话语提升司法办案公信力。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案件。王庆品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努力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推动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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