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9日
第03版:民生

丈夫在世时对外担保 去世后知情妻子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王某和张某是朋友,二人在生意上互帮互助,关系不错。2020年,王某向朱某借款时,提出让张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如果他无法到期还款,则由张某担责。张某十分仗义,同时出于对王某的信任,遂签名同意。当时张某之妻也在场,但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亦没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生意失败没有如期还款,而此时张某也已因病去世。朱某让张某之妻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她当时知道丈夫张某同意担保,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之妻觉得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朱某时时打电话催要,张某之妻不胜其烦,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问其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张某之妻应当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朱某承担担保责任。

确定张某之妻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当从三个方面考量。

第一,张某之妻是否与朱某设立保证合同?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其形式可以是单独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抑或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本案中,张某之妻并未向朱某提供保证,也未出具过任何承诺书,故张某之妻不应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张某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之妻承担?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殊约定产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里的共同债务应是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能为夫妻共同生活支配或者带来效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也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复函也考量了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纵观本案,张某对外担保并未对其夫妻共同生活带来收益、效益,故张某之妻无需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张某之妻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张某生前对朱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虽然终止,但其生前所负债务不因死亡而被免除,其遗产仍然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张某之妻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张某对外担保的连带保证责任。

马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不要基于面子、帮忙,随意出具承诺,却忽略保证背后的法律责任。个人作出保证承诺,理应信守承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作为保证人签字,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内容,明确条款约定,清楚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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