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30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 无权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

□ 槐倩颖 张磊

2019年4月20日,吕某某驾驶货车因操作不当与马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胡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致使胡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发生刮擦。吕某某的车辆失控后又与何某某、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撞向护栏,造成何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无责任。货运公司为吕某某所驾驶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保险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货运公司主张刘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其已经赔付完毕,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该保险赔偿金。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尚无证据证明货运公司已将该案款项赔付刘某某、李某某,因此货运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将上述两案的赔偿款向其支付,货运公司可待实际赔偿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再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

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了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情形和限制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金情形。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损失填补原则是此类保险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该险种获得额外的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赔偿这一前置条件。保险公司对于这一前置条件负有审查义务,通过审查赔偿款转账记录、第三者已领取赔偿金的声明等证据进而确定这一前置条件是否已经实际完成。当第三者的损失未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第三者仍然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不得以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由对抗第三者,在其赔偿第三者后,被保险人所获得的理赔金无法律上的依据,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利益,其接受理赔金构成不当得利,保险公司据此可以主张被保险人予以返还。

此案中,货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作为主张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并未提供已经实际向第三者履行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赔偿,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货运公司未向受害人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将涉案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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