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06日
第03版:民生

渔船连环失火之后……

□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通讯员 郭雅娴

4月27日,黄骅市南排河镇船主陈某甲起诉黄骅市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张某、徐某、陈某乙及看船人孙某、皮某行政诉讼一案,在黄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协同努力下,终于成功结案。原告陈某甲撤回诉讼请求,法院将法律文书全部送达各方当事人手中。

2020年6月,黄骅市南排河镇一级渔港发生了一起渔船连环失火事故,造成6艘渔船不同程度烧毁。同年7月,黄骅市农业农村局渔港监督部门作出《南排河一级渔港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认定陈某甲的渔船最先起火,波及其他5艘渔船,陈某甲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余5艘渔船因在停岗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其余渔船中的船主张某、徐某、陈某乙依据《调查报告》将陈某甲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陈某甲赔偿他们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并承担公估费、保险费等费用。

这期间,2020年9月,陈某甲以黄骅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调查报告》,并将包括张某、徐某、陈某乙在内的5艘渔船船主及看船人列为第三人。

黄骅市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做出反应,联络市农业农村局渔港监督部门,并邀请黄骅市检察院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参与行政化解工作。黄骅市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调解室调解员曾宪明了解到,该行政诉讼案件系由民事诉讼引起,经与农业农村局渔港监督部门刘之川站长、黄骅市检察院刘国良副检察长共同研判商定后,一致认为该案的突破口在民事赔偿,只有民事赔偿问题解决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才有可能彻底化解。

确定工作方向后,化解工作小组首先联系了陈某甲,但没想到陈某甲情绪非常激动,声称如果《调查报告》撤销了,3名原告就没有让他赔偿的依据。曾宪明耐心向陈某甲解释说:“责任认定不是凭空来的,是通过反复的调查对比勘验等一系列过程形成的。退一步讲,即使你能胜诉,《调查报告》被撤销,那农业农村局必定还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现在渔船残骸还在封存状态,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结果有可能还是你的主要责任。另外,如果鉴定机构认定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就可能涉嫌失火罪,到那时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的问题了……”

听完法官的这番话,陈某甲的态度缓和了许多。他对曾宪明说,3名原告张口要40多万元赔偿,这数额太大,况且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而且,他与原告在一块儿合作多年,从情理上讲也让他难以接受。现在他同意赔偿,但数额上能不能给做做工作。听到陈某甲这么说,曾宪明当场表示一定尽最大努力化解他们之间的纷争。

随后连续多日,曾宪明和刘之川多次电话联系陈某乙、徐某及张某,分别向3人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及陈某甲的意见和态度,向他们分析其中利弊,讲清法理情理,让他们从快速彻底化解纷争角度考虑。3人均表示愿意配合黄骅市法院工作,也同意降低赔偿数额。

化解工作小组趁热打铁,着手联系起草和解协议书。当电话通知3人来黄骅市法院签署和解协议书时,张某却反悔了。原来,此时,天津海事法院对张某等3人起诉陈某甲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支持了3人的诉讼请求。但陈某甲不服,迅速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鉴于此,曾宪明马上向张某解释道:“天津海事法院虽已作出判决,但陈某甲也已提起上诉,先不说结果是否还会维持原判,这一系列程序走下来也需要时间。现在,陈某甲愿意赔偿,虽然会损失一部分,但能让你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赔偿。”

两天后,曾宪明接到张某的电话,其表示同意和解。另一边,陈某甲赔偿态度积极诚恳,在每份和解协议中注明:如果不按约定赔偿,愿意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额加违约金之和同天津海事法院判决数额一致。且对方有权就全部赔偿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月1日上午,陈某甲、陈某乙、徐某、张某如期来到黄骅法院。在化解工作组的主持下,共同签署了这份来之不易的民事和解协议书。随后,这份和解协议得到了天津高院司法确认,民事纠纷圆满化解。

4月15日,陈某甲的代理律师向黄骅市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4月27日,法律文书全部送达各方当事人。

至此,这件行政、民事诉讼相互交杂的案件,最终得到了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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