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邢耀宗)被判处罚金1000元,但单据显示实际缴纳罚金却为1500元。近日,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收款单位及时退回在押人员秦某家属多缴纳的500元罚金,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冀中南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鹿泉监狱在押犯秦某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但卷宗中的缴款单据显示,其实际缴纳罚金1500元。多缴纳的500元是什么款项?为什么要多缴纳500元?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反复核实卷宗中该罪犯的判项、缴款单据以及卷宗中有无其他情形等,并向狱方调查了解情况。
调查发现,秦某罚金刑的履行系在其被交付监狱执行后,由其家属代为缴纳的。因当时家属记错了罚金数额而多缴纳了500元。事后,其家属考虑到交通不便等原因,一直未向收款单位申请退回。鉴于此,冀中南地区检察院专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收款单位及时退回多缴纳的500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罚有尺度,司法有温度。冀中南地区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部门,既要监督罪犯刑罚的严格执行,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也要切实有效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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