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8日
第04版:法案

非正规渠道购车

自以为捡到“便宜”实则是个“坑”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刘颖)5月6日7时30分许,廊坊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安次区调河头派出所的电话:一辆蓝色货车出现两个车主,车辆信息可疑。

二大队执勤民警立即驱车前往了解情况。据现场人员介绍,买车人万某某是永清县人,从事运输行业,因工作需求,通过亲戚介绍在保定市徐水区某报废汽车拆解场购得该蓝色货车。购买该车时,报废汽车拆解场的工作人员说,该蓝色货车属于报废车,所以车辆牌照收回,且车辆的其他信息不可透露。万某某一心只想该车便宜且车况良好,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的工作需求,故而对购买渠道是否违法、该车的来源渠道是否正规等一系列问题未予深究。于是,万某某十分爽快地以17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从报废汽车拆解场买回,并暗自庆幸自己捡到了“便宜”。

直到5月6日凌晨3时许,万某某像往常一样送完货返程行驶至105国道调河头乡附近时,两辆货车突然向万某某驾驶的蓝色货车靠近并迫使其停靠路边。双方在下车交流并报警后,万某某才发现,所谓的“便宜”实际上是一个“坑”。

据了解,该车车主吴某某是陕西人,目前居住在廊坊市文安县。去年11月底,吴某某将该蓝色货车交与“委托人”进行验车。该“委托人”同住于文安县,并且都是朋友介绍,所以吴某某对该“委托人”没有太多的顾虑。但这一交,吴某某便半年没有再见到该车。虽然其间吴某某时常与“委托人”进行联系,但“委托人”一直在找各种理由推迟还车时间。直至5月6日凌晨3时,吴某某发现万某某驾驶的蓝色货车放大号写的是自己的车牌号,突然心生怀疑,随即便将该车拦停,并向派出所报警,后移交到了廊坊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通过公安网络查询,民警发现买车人万某某仅持有驾驶证C1本,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万某某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万某某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目前,该案已被移交派出所,车辆交易中的来龙去脉以及违法事实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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