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唐新花)在倾力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同时,新乐市人民法院法官刘会杰巧抓时机,主动将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法官办理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两案并调”,通过多番电话沟通、三方“背对背”现场调解,促使被告当场转账133万元还清欠款。5月16日,其中一起借款纠纷案的原告刘某来到法院,将一面锦旗送给刘会杰表达谢意。
2017年1月,被告张某、姚某通过张某香借原告刘某92.4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3个月的借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2020年9月1日,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姚某诉至法院。邯邰法庭庭长刘会杰接案后,仔细分析案情,因被告张某远在山西榆次,具体地址始终查不到,只能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沟通。
2020年12月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对欠条上的张某本人签字不认可。2021年3月1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被告诉讼代理人仍对欠条上张某的签字提出异议。后经笔迹鉴定,确认欠条上的签字就是张某本人笔迹。
与此同时,办案法官刘琦审理了另外一件借款95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二被告也是张某、姚某,借款也是通过中间人张某香借的,两个原告的代理人也为同一人。这起案子已经判决但尚未送达。
面对这两起被告相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刘会杰依据自己对二被告的了解,考虑到被告张某远在山西榆次,且找不到被告张某确切住址,即使履行执行程序也很难保证案款执行到位,于是决定将两案一并调解,同步推进。
刘会杰以欠条上确系张某本人签字的笔迹鉴定结果为突破口,多次通过电话做张某思想工作,不厌其烦地释法明理,同时与原告和另一名被告电话沟通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张某通过亲戚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愿望,但提出要与另一名被告二人均摊、自己只负责一半借款本息的要求。4月8日,两起案件的原告同意被告张某分担一半本息借款共计133万元,但必须一次性付清。
4月12日,刘会杰见和解时机成熟,将两起案件一起进行现场调解。因诉讼代理人属一般代理,故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必须到场和解。考虑到两被告之间有矛盾,担心见面后不利于调解工作开展,刘会杰灵活采取“背对背”协调沟通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调解效果。被告张某当场将两起案件借款本息共计133万元转入两名原告同一个代理人账户。此次调解从当日8点半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最终办结了还款手续。刘会杰负责的案子成功调解,同事办理的案子也得以和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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