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2日
第03版:民 生

呵护最美夕阳红

——看《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如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段美

截至2020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81.2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19.85%,高于国家1.15个百分点,即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对于我省来说,跟上时代变化,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道常做常新的考题。

5月28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一章、七十条,重点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老年人教育服务等方面,细化了养老服务的保障措施,让老年人老有所养。

养老服务设施如何 规划和建设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城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大幅增长;全省现有养老机构1671家,床位21.4万张,入住老年人10.8万人……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出,近些年我省的养老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均衡等问题,极大地制约着我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了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作出规定——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建、改建等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如何优化和完善

调查显示,相对于机构养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不足;相对于城市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资源整体短缺;相对于自理老年人,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的照护服务资源不足……

为破解这一难题,《条例》以满足我省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为导向,把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为重点,分类提出推进措施。

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

建立健全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提出——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依托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此外,《条例》充分考虑我省的农村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强调了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措施如何落实和保障

养老服务行业投入大,谁还愿意开展?移动互联网时代,老年人遭遇“数字鸿沟”,怎么办?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是否繁琐……《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查程序,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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