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李建英
“受伤至今索赔10年了,工伤赔偿款终于拿到手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5月28日,申请人于某专程来到肃宁县检察院,向我和同事们表示感谢。
至此,我们办理的这起于某与肃宁县某体育用品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经肃宁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督促法院精准执行,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2010年11月,于某在肃宁县某体育用品公司从事带锯工作期间,被电锯锯伤右手中指和食指。2015年4月,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于某受伤情况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公司并未给于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于某只能向公司索赔,公司却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拿到工伤赔偿款,2017年1月,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仅执行到位2400元赔偿款。
此后,于某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今年4月3日,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于某怀着一丝希望,向肃宁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受理该案后,我们向申请人了解详细经过,加强线索摸排力度,同时,数次前往法院,做好检察监督工作。
历经近一个月走访调查后,我们查明,此案被执行人对外声称公司已停产多年,但实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其通过更换公司地址、不悬挂公司牌匾等方式逃避执行。
5月27日,我院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召开民事执行案件听证会。
听证过程中,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针对案件执行情况、检察监督情况等分别进行了质询,并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执行措施和监督效果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看法和观点。法院工作人员当场表示,将根据检察院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立即开展执行工作,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当日下午,该案被执行人被传唤到法院。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将工伤赔偿款交到申请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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