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莉
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5月21日,涉县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就在校大学生赵某某、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磊主持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评议人参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疫情防控期间,赵某某通过大学同学张某认识了微信昵称叫“怡然”的人。“怡然”让赵某某联系出租微信号的人,并承诺每个微信号每天给其租金80元。赵某某便找来王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二人表示愿意各自联系些出租微信号的人,再统一挂靠到赵某某名下,由赵某某负责跟上线“怡然”进行对接和结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江某某通过出租出借微信号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和2000元。后其二人租来的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导致两名被害人网上兼职刷单被骗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赵某某、江某某二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赵某某、江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了解,二人均为在校大二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其中赵某某还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志愿服务,并获得荣誉证书;江某某在校期间曾获得“区级三好学生”称号。二人因在家上网课期间,听说出租微信号就可以挣到钱,一时糊涂,犯下大错。
到案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二人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仅会成为人生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也不利于其今后进入社会生活。在综合考虑二人行为的危害性后,为挽救教育失足在校大学生,涉县检察院拟对赵某某、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两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江某某在听证会上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刻反省,真诚忏悔。赵某某说:“我知道错了,现在非常后悔,希望可以获得从轻处理。我回到学校之后一定好好学习,遵纪守法,保证不会再有违法行为。同时,我还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江某某承诺:“这件事我非常后悔,我不该贪图小利而做违法的事情。我以后一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努力完成自己的学业,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赵某某的父亲和江某某的母亲也分别发言表示,他们认识到孩子犯错,做父母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对孩子的管教少,以后一定严加管教,希望检察机关和参加会议的人员给孩子一次改过的机会,让孩子能继续读书。
随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江某某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康涛波认为,赵某某、江某某因对法律无知,简单地想赚点零花钱,遂帮助出租微信号,被诈骗人员利用,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围绕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为在校大学生等情节综合考虑,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赵某某和江某某的律师张建平、江爱军表示,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李素明说:“孩子犯错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虑这两个孩子的认罪态度和现实的表现,为了他们能正常完成学业,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会上,听证人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决定。
“这类案子已经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比较大。大学生应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作为父母也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积极引导,平时多关心、多沟通,不要等到事发了才知道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王磊在总结发言时表示,今后,涉县检察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加强电信网络犯罪知识的宣传,提高学校、学生对这方面法律的了解。
近年来,涉县检察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大学生刑事案件区分对待,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此次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既体现了司法权威,又达到了教育感化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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