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付肖春 男 身份证号130725xxxxxxxx1315
本机关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对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西卫医罚决字[2021]003号),逾期视为送达。
罚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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