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肖茜)6月4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赵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等人在望都县某镇一厂子里利用盐酸、亚硝酸钠防锈水、废机油清洗钢筋,并将含有盐酸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里的渗坑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被告人石某某挣得工资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挣得工资2160元。
今年2月21日,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石某某、张某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经鉴定,三被告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量化价值为3万元。5月7日,赵某某等三人将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缴纳至望都检察院。6月2日,石某某、张某亲属代为全部退赃。
望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石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且亲属已代为退赃,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望都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石某某违法所得6000余元、张某违法所得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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