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翟杰 牛春富 贾一凡)6月4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
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庞某贵与庞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从辽宁省绥中码头出海,在秦皇岛市海域内使用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捕捞海产品,被秦皇岛海警局工作人员查获。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庞某贵、庞某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660元、生态损害专家评估费25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贵、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
2019年8月23日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平(船东家)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才某彬为船长出海作业,被告人才某彬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出海作业,之后将渔获物卖给东大河码头的某人。渔船短暂休整之后继续出海作业。第二次出海作业的渔获物由船长才某彬联系李某海帮忙捎回岸上。8月25日,秦皇岛海警局将其渔船查获。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才某彬、王某平违法所得折价款723元予以追缴,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损害专家评估费用25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才某彬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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