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志勋 韩娇)6月4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在博野县某村南一旧厂房内非法开设电镀摊点,并雇用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进行电镀抛光生产。徐某某指使李某某、梁某某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电镀摊点东侧渗坑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排放到渗坑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毒性、腐蚀性,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博野县公安局投案。
博野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非法设置电镀摊点作业,利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直接排放废液,经鉴定所排放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博野法院根据四被告人所犯罪行、所处地位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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