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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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三大突破” 填补制度体系空白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制规定》正式发布实施

河北法制报6月16日讯 (记者 郑伟 李永志)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的空白,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今天下午,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规定》内容和出台的背景及意义进行了解读。

在新闻通气会上,据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张建芬介绍,《规定》分为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责任追究和附则,共5章34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构建了权责明晰、职责明确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填补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的空白。

《规定》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基层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乡镇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首次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18个成员单位中15个有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的35项职责。其中,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等职责。首次明确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8项机制: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评价考核机制、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安全奖惩机制等。

《规定》明确,每一年度的年初,县级以上政府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要实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各级政府对行政部门在社会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考核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事故责任追责上,规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设区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以此层层压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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