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伯晗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2日22时许,吴某某去任丘市一门市盗窃电车。吴某某推动电车时,电车发出警报。正在二楼睡觉的工人听到警报声,立即追出。此时,吴某某已将电车推出门市,走了约10米远。见有人追来,吴某某丢下电车逃跑,后被抓获。
分歧意见
对于吴某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是既遂,因为其已将电车推出门市来到了街道上,被害人已失去对电车的控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是未遂,因为仅转移地点10米,还未脱离被害人控制。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有接触说、隐匿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笔者认为,失控加控制说较为合理,也就是要从双方考虑才能得出结论。吴某某偷得电车后仅推出10米,这时被害人极易追回,现实也是如此,也就是被害人并未完全对电车失控。同时,吴某某也并未完全控制电车。因此,吴某某的行为是未遂。
其次,从盗窃罪构成来说,盗窃既遂,即吴某某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何为占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行为人能否在没有先前占有者妨害的情况下支配财物,先前的占有者能否在不排除行为人支配的情况下自主地处置财物。具体应结合财物的体积大小、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电车属于大型财物,不是转移了场所就是占有。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将电车仅推出10米左右,实际还是被害人占有,而且吴某某因无法解锁电车,只能手推电车前行,行动缓慢,这导致吴某某并不能在毫无先前占有者的妨害下支配财物。因此,吴某某尚未占有该电车,吴某某的行为系未遂。
(作者单位: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