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新花
“上诉人:丁洛深,男,六十八岁
被上诉人:丁洛锑、丁洛锦,男,三十七岁,新乐县东王村
一、案由:为坟地纠纷
二、争执事实及原审判处决定……”
打开卷宗,呈现在眼前的是一份泛黄的来自195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民事判决书,那字里行间扑面而来的书卷之气,带给人强烈的震撼。
那用毛笔以行书字体书就的审讯笔录,用蓝色钢笔书写的调查笔录,将汉字的魅力进一步升华。行书文字犹如书法作品,有的如龙翱翔,似王羲之的飘逸;有的如象陆行,像李邕的大气。虽形体各异,但颇具“北碑”“南帖”的魏晋风骨,其艺术表征呈现出一种生命的律动之美。令人在翻阅卷宗的同时,仿佛就像欣赏一幅幅至美的书法作品一般。
纵观案卷,我们会发现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民事案件大多都是宅基地、坟地、土地、道路纠纷,但不管案件当事人是邻居也好,还是一家人也罢,其判决书均有着三大共性:一是主文一般由当事人信息、诉争事实、判决根据及理由、判决四项组成,要素齐全,结构完整;二是从右至左的竖版书写习惯,多是繁体字,全文无标点符号,一气呵成,且极少有改动;三是手章、公章均为方块印章,鲜红醒目,渗透着别样的威严;四是判决书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言简意赅,为当代法律人提供了珍贵的裁判文书范本。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案件案由繁杂多类,案情曲折复杂,令那时薄薄几页泛黄的纸张组成的卷宗,与现今的卷宗形成鲜明对比,其当时审判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综合法律素养由此也展现无遗,带给现代法律人众多的思考与启示。
透过浓浓的书卷之气,我们品读到的是缜密与详实、凝练与明朗。
一口气拜读下来,酣畅淋漓,干净利落,颇有意犹未尽之感。开启尘封档案,再现历史沧桑,聆听久远槌声,再熏卷宗墨香。今天,我们在百年激荡中回望历史,在卷宗档案里铭记初心,从而激励自己学会历史思维、培养历史眼光、增强历史担当、勇担时代使命、再创历史辉煌。感谢前人为我们留下如此宝贵的财富。
(作者单位: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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