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3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醉酒袭警 的代价

□ 王朝文

2021年4月,张某、王某、吴某三人共同在吴某家中吃饭饮酒。晚上王某离开后,张某与吴某继续饮酒。后张某醉酒,开始对吴某进行辱骂并拒绝离开吴某家,吴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派出所民警接到吴某的报警电话后赶往现场,发现张某仍处于醉酒状态,经民警反复规劝,张某才同意离开吴某家。当走到吴某家门口时,张某开始对民警挑衅甚至殴打民警,张某被民警制服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有关机构鉴定,被殴打的民警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醉酒后辱骂并使用暴力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悔罪,同时积极赔偿了受伤民警的损失,并取得民警谅解。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法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于警察的某些处理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后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生冲突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罪名。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所列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将暴力袭警界定为针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五款从重规定,对于实施暴力威胁,但未实际攻击民警的,则适用一般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本案中的张某醉酒后辱骂并使用暴力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袭警罪的法益保护目的不仅是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时意在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人民警察履行公职时,民众应当积极配合警察工作,理性与警察沟通、交流,切勿影响警察正常办案。袭警行为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阻碍了公安机关正常履行公务,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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