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潘东东 马志伟)7月15日,固安县人民法院协助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成功对被执行人的一辆轿车完成异地扣押。
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借贷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镇雄县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义务。但经执行干警多次告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涉案标的35万元。镇雄县法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一辆轿车。
镇雄县法院执行干警查获车辆线索后,发现涉案车辆已被张某某抵押,实际占有人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某居民。考虑到跨区域执行环境不熟悉,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拒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镇雄县法院执行局特发函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异地协助执行该案。
接到异地协助执行函后,固安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执行力量协助执行。在确定涉案车辆具体位置信息后,两法院执行干警火速赶往现场,固安法院执行法官向涉案车辆实际占有人说明来意,并向其出示了兄弟法院异地执行协助函和协助执行裁定书。涉案车辆实际占有人一脸茫然,表示自己有相关手续,企图阻碍执行,并进行报警。执行法官告知,其并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镇雄县法院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扣押该车辆,并告知其阻碍依法执行的严重后果及救济途径。经过固安法院执行局多方沟通协调,成功协助兄弟法院异地扣押涉案车辆。车辆扣押至固安法院后,镇雄县法院与固安法院通力合作将案件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拿到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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