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部门调查显示适宜社区矫正——
河北法制报讯 (温丽芳)7月21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听力一级残疾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户籍地阜平县司法局出具的“在本村表现良好,家庭成员、邻里、亲戚朋友相处关系和睦融洽,适宜在现经常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定州市检察院拟对嫌疑人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会现场征求了被害人、侦查机关的意见,均表示同意对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住所地赤城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其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打架等恶习,适用社区矫正后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件发生时还未大学毕业,定州市检察院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会现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听取了被害人家属、侦查机关的意见,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意。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听证会上诚恳地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不会冲动,积极改正错误。
听证员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召开此次听证会既体现了司法的权威,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关怀,又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真正体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表示,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秉持“少捕慎诉,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公开公正办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升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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