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要求领导干部要肩负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能否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直接关乎我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具体到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而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明示其在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中负有法律监督重要职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又法定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职责——“公益诉讼检察”赋予了检察机关。
时下,在一些地方出于“‘活动’搭台,经济唱戏”的考量,倾力举办以“吸睛”为目的的各类大型活动,大型活动通常以人群高度密集、公众参与者居多为特点。但凡举办大型活动都有潜在的可能突发的公共安全事故风险。
公共安全是司法保护的最大公益。通过履行检察职责监督保障公共安全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的要义所在。众所周知,在不少地方,大型活动的举办多属行政行为且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直接关乎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国家对此都有依法举办且需科学研判预估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刚性要求,主办方和承办方都有接受对其施政行为合法安全与否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义务。
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不能有一丝懈怠,不能打半点折扣,也不能抱以“不会出事故”的侥幸之心而“婉拒”或轻视检察机关针对公共安全维护的检察建议。近期在一些地方发生的惨痛的公共安全事故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各级党政干部必须切实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务必全天候、全方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各级行政部门和受权施政单位均应自觉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共安全司法保护监督职责,并正确对待和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在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方面精准监督、实时发力,以此实现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合力保护公共安全的最佳效果。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重头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共安全所及社会领域很宽,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亦属“国之大者”,因此法律监督不能缺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仍须再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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