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思玉
近日,蠡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公诉。
李某甲家的母猪要下小猪。为避免母猪着凉,他想焊一个产床。于是,自2020年6月份至10月份,李某甲先后7次前往何某甲、何某乙、李某丙三家,盗窃脚手架、钢筋、铁管等物品。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过查阅相关证据、自行侦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虽然数额较小,但其多次盗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蠡县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李某甲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李某甲为自己私利,盗窃他人财物,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一个人都应该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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