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敏
近年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全力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2019年1月,常某某在峰峰矿区彭城镇某会馆设立某公司峰峰办事处,以固定投资3个月和刷单投资获得高息为诱饵,向1518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0561万元,造成群众损失5923万元,常某某非法获利474万元。对于该案,峰峰矿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及时固定证据,防止了群众损失的继续扩大,维护了社会稳定。后常某某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峰峰矿区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书”,突出办案重点,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努力确保“惩”得精准。截至目前,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件、集资诈骗案25件。
同时,该院坚持把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化解矛盾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做好对投资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积极争取“化”得及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加大金融犯罪预防宣传力度,开展“送法进银行”活动,传达“三号检察建议”精神,并就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避免金融违法犯罪等问题进行座谈,提出检察建议;坚持联防联控,数据共享和联动配合,在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基础上,总结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金融监管,主动做到“防”得到位。
大力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峰峰矿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依法平等”办案理念,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审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峰峰矿区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许某某为了与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购销合作协议》,便在某煤化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该企业印章并模仿法定代表人签字,与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作协议》,使某煤化电业有限公司成为了担保人。该案移送起诉到峰峰矿区检察院后,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该院对许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鉴于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初犯、偶犯等情节,承办检察官最终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许某某对检察机关呵护民营企业发展、保障工人就业的初衷和做法表示衷心的感谢,该案的办理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峰峰矿区义井镇某包子铺老板彭某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向包子中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经鉴定,抽检的小笼包中铝含量为139.7mg/kg。峰峰矿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彭某提起公诉,彭某被峰峰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件的办理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他们对检察机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权益的决心和惩治力度表示非常满意。
峰峰矿区检察院始终保持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截至目前,共办理“毒猪肉”“毒油条”“毒包子”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2件。
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峰峰矿区检察院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完善与行政机关、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功能的整合,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两法衔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该院办理的假冒“山西汾酒”注册商标案件,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