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宏
近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系同村村民,因办理个人证件需要,孙某甲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与在村委会任职的孙某乙。孙某乙将孙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放在了自己家中,后该身份证复印件被孙某乙的来访亲友带走,对方用孙某甲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孙某乙在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信息泄露,对他人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起因个人信息保护引发的纠纷案件,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孙某乙给予孙某甲经济补偿1000元。
说法
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金融保险等领域个人信息遭不法侵害严重,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鉴于此,公民个人要树立信息保护意识,掌握防范泄密窃密的基本技能,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不在街头路边参与泄露个人信息的促销活动,不随意连接公共网络,更换电子设备前要进行技术处理等等。如发觉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记下骚扰电话号码或地址、邮箱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报警。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私人生活安宁”首次被提出,列明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了人格权受尊重、受保护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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