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依法收缴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扣留的,当事人逾期不来领取的车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扣留该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或者领取事故车辆。接受处理或者领取车辆时应当携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合法证明及相应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局将对该批车辆依法收缴,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裕华交警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4号
电话:8585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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