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20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听听法官怎么说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林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周,由于婚前彼此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导致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二人分居三年之久,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林某撤诉。但撤诉之后,周某外出打工,至今六年未回,其间双方一直没有来往。故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以来,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外出至今将近六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小周已成年,不存在选择与谁生活的问题。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离婚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若经过调解,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的核心在于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据办案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通常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民法典综合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结合本案,林某与周某相识不久就草草结婚,感情基础一般,而且周某外出将近六年,双方分居互不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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