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静 肖茜
银行贷款能否转贷给他人?转贷后约定的利息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6月,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提出要借款50000元,李某考虑到自己手中并无资金,遂向银行贷款50000元,于当日将贷款50000元转贷给孙某,并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于2021年6月还清本息。到期后,经多方催要,孙某拒不偿还,李某遂将其起诉至望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借给孙某的50000元,系李某在银行贷款后转贷用以赚取利息,该笔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故被告孙某所借的本金500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某以赚取利息差为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给孙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法院认为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赚取利息差额的目的当然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但出借应量力而行,千万不要试图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他人盈利,更不能以放贷为业,否则会得不偿失!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他人盈利,数额较大,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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