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亮
生活中难免有朋友向你借车,是借还是不借,需要审慎考虑。因为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李某在明知道王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将车借给他开,结果王某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王某无证、醉酒驾车与薛某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逆向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及张某车辆的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张某某、薛某无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归李某所有,故张某某将王某、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黄骅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无证、醉酒驾车且逃逸的情形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在李某投保时已对其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李某主张对王某开走其车辆的事不知情。但经调查核实发现,李某是在明知王某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借出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上规定的过错情形进行了明确化,包括: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车疾病等不能驾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李某明知王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仍将车辆借与其使用,其出借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应与王某共同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出借人若在借车时存在过错,出事故后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出借车辆前一定要对对方的驾驶资格及条件进行谨慎审查,并对相关交通规则、车辆状况作出合理、必要的安全提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一定要拒绝借车,切莫因“一时义气”或“不好意思”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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